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的资料
外国航空公司征免税一览表 (1994年7月制)
序号
国别
征免税情况
征免税依据
航空公司
营业税
企业所得税
个人所得税
民航协定
避免双重税收协定
其它
名称/航线
1
原苏联
免
征
第13条
未生效
2
缅甸
无
3
越南
第12条
(越航)胡志明→河内→广州
4
蒙古
第9条
第8条
(蒙航)乌兰巴托→呼和浩特、乌兰巴托→北京
5
朝鲜
第14条
(朝民航)平壤→北京
6
斯里兰卡
7
老挝
第7、8条
8
巴基斯担
(巴航)卡拉奇→北京
9
柬埔寨
10
印尼
(鹰航)雅加达→北京、雅加达→广州、泗水→雅加达→北京
11
法国
互免空运税收协定
(法航)巴黎→北京
巴黎→上海(货运)
12
埃及
13
伊拉克
14
阿尔巴尼亚
15
罗马尼亚
(罗航)布加勒斯特→北京
16
阿富汗
第7条
17
埃塞俄比亚
18
土耳其 *
草签
19
伊朗
(伊航)德黑兰→北京
20
意大利
21
丹麦
第8条议定书
(北欧航、斯堪的纳维亚航)斯德哥尔摩→北京
22
挪威
同 上
23
瑞典
24
希腊
25
加拿大 *
第11条
(加国航)多伦多→温哥华→北京
20050909生效
26
瑞士
27
日本
第8条换文
(全日空)东京→大连→北京、东京→上海、福冈→大连→北京、福冈→上海、(日航)东京→北京
28
扎伊尔
29
比利时
第10条
30
德国
(汉莎)法兰克福→北京→上海、慕尼黑→上海
31
叙利亚
32
西班牙
33
尼泊尔
34
荷兰
35
菲律宾
(菲航)马尼拉→上海、马尼拉→厦门、马尼拉→北京
36
卢森堡 *
20050804生效
37
英国
(英航)伦敦→北京
38
科威特
第8条协定
39
泰国
互免空运间接税收协定
(泰国航)曼谷→昆明、曼谷→上海→曼谷、曼谷→广州→曼谷(泰航)曼谷→清迈→昆明
40
孟加拉国
41
美国
互免海空运税收协定
(西北航)西雅图→东京→北京往返、北京→上海→东京→西雅图往返(联航)、(长青国航)纽约→北京→上海货运
42
也门
43
阿曼苏丹
44
澳大利亚
互免海运税收协定
(澳航)悉尼→墨尔本→广州→上海
45
奥地利
46
波兰
(波航)华沙→北京、华沙→莫斯科→北京
47
原捷克斯洛伐克
48
印度
49
马来西亚
第8条、磋商议定书及会谈纪要
(马航)吉隆坡→广州→北京
50
阿联酋
海湾航空
51
马绍尔
52
新加坡
第8条及议定书
互免空运税收换函
(新航)新加坡→广州、新加坡→深圳货运、(胜安)新加坡→杭州、新加坡→昆明、新加坡→厦门
53
文莱
(皇家航空)斯里巴加湾市→北京
54
古巴
55
保加利亚
56
乌克兰
(乌航)基辅→天津、基辅→北京
57
匈牙利
58
以色列
(以航)特拉维夫→北京
59
哈萨克斯坦
(哈航)阿拉木图→北京、阿拉木图→乌鲁木齐→北京
60
新西兰
61
马尔代夫
62
原南斯拉夫
南 航
63
俄罗斯
原中苏协定第13条
(俄国航)莫斯科→北京货运、莫斯科→新西伯利亚、乌鲁木齐→天津、伯力→沈阳→伯力
64
乌兹别克斯 坦
(乌航)塔什干→北京、塔什干→乌鲁木齐→北京
65
韩国
(亚洲航)汉城→北京、(大韩航)汉城→上海
66
约旦
67
卡塔尔
68
芬兰
(芬航)赫尔辛基→北京
69
巴西
70
巴林
互免空运税协定(未签字)
71
塞浦路斯
72
马耳他
73
香港
新安排
港龙
74
注:摘自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国际空运税收执行情况的通知》[国税函发(1994)459号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