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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应用指南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06-10-30文号:财会[2006]18号发文单位:上海市财政局


财会[2006]18号

关于印发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应用指南》的通知


国务院有关部委、有关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,有关中央管理企业:

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-基本准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)和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-存货>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》(财会[2006]3号),我部制定了《企业会计准则-应用指南》现予印发,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,鼓励其他企业执行。执行《企业会计准则-应用指南》的企业,不再执行现行准则、《企业会计制度》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》、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。


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部。


附件:企业会计准则-应用指南

 


财政部

二○○六年十一月六日


附件:

企业会计准则-应用指南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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